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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民间融资中介服务机构经营行为的告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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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作者: 日期:2017年12月11日 11:12 阅读: 次

汉处非组函〔2017〕4号

为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防范和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间融资机构规范发展的意见》(湘政办发〔2017〕13号),现就规范民间融资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融资中介机构)经营行为向社会告示如下:

一、融资中介机构是指在一定地域内设立并经营,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信息交换、资信评估、借贷撮合等服务的信息中介平台。融资中介机构仅是信息中介服务机构,非金融机构,应按照工商营业执照核定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开展业务,并依法合理收取中介服务费用。

二、融资中介机构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自融自担或利用借入、出借双方资金建立自营资金池,为融资项目提供保本付息及担保兜底等承诺;严禁融资中介机构以任何个人名义(含公司管理人员或财务人员)开设账户或以现金方式接收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

三、融资中介机构不得发布虚假融资项目或将单一项目进行拆分融资;不得为超出法律规定利率的借贷行为提供中介服务;不得采取营销误导或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民间投融资当事人利益;不得通过任何形式及渠道对涉及的融资项目作公开宣传;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四、同一自然人通过同一融资中介机构中介的借款额度不得超过5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它组织通过同一融资中介机构中介的借款额度不得超过500万元。借入方在同一融资中介机构的借贷交易尚未结清时,不得再次借入资金。融资中介机构应聘请专业风险管理人员,对推荐项目真实性、资金使用安全性进行风险判断,及时准确向资金出借人进行风险提示。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未经金融监管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因参与非法集资造成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县打非领导小组郑重提醒广大市民,进行民间资金出借时应具备与出借资金规模相对应的抗风险能力,并事先认真审查融资中介机构及融资方资质,以及融资项目、融资行为、融资合同的真实合法性,避免上当受骗。同时,发现我县融资中介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请及时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并向县打非办或相关部门举报,共同维护我县经济金融秩序。举报电话:0736-2853303。

汉寿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

2017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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