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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单位名称 办理/来信
- 1县信访局3897/5167
- 2电子政务办84/304
- 3县政府办公室54/278
- 4县公安局29/65
- 5县教育局22/58
- 6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9
所有类型
来信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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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主题: | 定性酒驾逃逸,撞行人拒赔,乃逍遥法外 | ||||
来 信 人: | 匡军 | 来信日期: | 2017-09-24 | 信件编号: | 201709241035529340 |
信件内容: | 2017年8月25日晚21:48,在蒋家嘴镇,造事车主周长春酒驾撞行人(女.王玲)后逃逸,至受害者脑严重受伤,至今已一个多月还没醒,其家属已想尽办法垫付医药费十多万了,已无垫付能力,急等救命钱,可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造事车主蛮不讲理,拒赔,仅仅在9月16号出了一万元医药费,当地交警队也没有一个及时有效的处理方案,造事车主至今乃逍遥法外,已通过常德市司法鉴定,结果确定该交通事故是周长春酒后驾车所致,应负全责,受害人无责任,受害人王玲,现在益阳市中心医院治疗,经法医目前暂时鉴定为重伤二级,这都是俱有法律权威的鉴定结果,恳请县政府领导能给予一个及时合理的处理结果。为谢! | ||||
评价: |
办理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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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进度: |
处理单位:县政府办公室 处理时间:2017-09-29 处理状态:处理完 |
答复内容: | 来信人:您好!针对您所反映的问题,县公安交警大队回复如下: 首先如实告知匡军相关情况 一、案发经过 2017年8月25日晚上,周长春驾驶湘J36S62小型普通客车由西(汉寿县蒋家嘴集镇方向)往东(汉寿县蒋家嘴镇氮肥厂路段方向)行驶,当日21时51分许,行驶至汉寿县X027线蒋家嘴镇氮肥厂路段时,与道路右侧行人王玲相刮撞,造成王玲受伤及其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周长春驾车逃逸。 二、所做工作 1、军山铺交警中队接警后立即出警,在第一时间赶到案发现场,办案交警到达现场后对案发现场进行了勘查,走访了周边群众,调取了公安局莲塘社区治安监控(进入时监控)和氮肥厂监控(出去时监控),两段监控视频发现周长春驾驶的湘J36S62进入监控时车子是完好的,出来时监控画面显示车辆引擎盖有一明显凹进去的痕迹。据此,办案交警找到了周长春,连人带车带回了军山铺交警中队进行讯问。 2、对周长春进行抽血。经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所鉴定,周长春血液中酒精含量:113.0毫克/110毫升。周长春系醉酒驾驶。 3、对周长春驾驶的湘J36S62小型普通客车进行了痕迹鉴定。经常德市常价司法鉴定所整体分离痕迹鉴定,现场伤者周围遗落碎片系湘J36S62小型普通客车所有。 4、2017年9月13日,经办案单位呈报,汉寿县公安局以交通肇事立案。当日下午将犯罪嫌疑人周长春送往汉寿县看守所,看守所医生对周长春测量血压为200/80mmhg。因血压差值过大,随时有中风、休克甚至死亡的可能,所以看守所出具了不予拘押通知书。办案交警只得变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5、经过办案交警做艰苦细致的说服工作,周长春的妻子才给军山铺交警中队送去1万元,由办案交警转交伤者王玲(周长春因高血压住院)。周长春是装疯卖傻,拒不承认自己开了车。其妻袁金凤态度十分恶劣,向办案民警吼:“家里没钱,你们把周长春关了好了!” 三、善后工作 1、我们对事故中的伤者及其家人深表同情!对醉酒驾驶肇事的司机深恶痛绝!我们一定秉公执法,秉公办案。 2、继续向蒋家嘴镇政府领导汇报,向军山铺镇政府领导汇报,争取得到他们的支持与帮助! 3、办案单位向政府呈报,申请交通事故的社会救助。 4、向事故中的伤者及家人依法做好解释工作,办案交警只能依法依程序办案,而强制执行财产和追究醉驾肇事罪的权力在法院。 最后要感谢匡军对我县交管工作的关注与信赖,我们将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为汉寿民众的平安出行而贡献我们应有的力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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