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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单位名称 办理/来信
- 1县信访局3897/5167
- 2电子政务办84/304
- 3县政府办公室54/278
- 4县公安局29/65
- 5县教育局22/58
- 6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9
所有类型
来信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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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主题: | 汽车总站票价、甩客、核对不严、司机留座给家属、开车打电话 | ||||
来 信 人: | 张文杰 | 来信日期: | 2016-10-09 | 信件编号: | 201610091151178892 |
信件内容: | 10月7日,9点左右,本人乘坐汉寿往长沙班车(湘J I8598),购票上车后,车上仅十余人。放下行李,嘱咐妹妹看好包、车票,本人前往洗手间,2-3分钟后,本人返回上车点,该车已离开。 我赶紧往车辆检票出站口赶,看见该车售票员下车、车关门往前启动。我赶紧追上,敲打前车门。司机满脸不怨开门后,责问我为何敲打,并吵着让我坐下趟车。 我与其争辩,我的票、行李都在车上,如何让我坐下一趟。“票也收了我的,难道没发现少人,急着干嘛去?” 司机与坐在其位置后的一男士(后通过对话证实为其晚辈),大声责骂我,说不清楚我是否在车上。随后,在车上众人劝说下,再者我要赶到长沙值中心主任班,无意再与其争吵。 在行驶中,数次中途接客,并预留5张座位给崔家桥的熟人,其中有后来坐在右边第一排的其外甥,推掉沿途等待的市民、乘客;在高速上、速度很快的情况下,该司机数次接打电话。 另,作为一个窗口单位,汽车总站厕所卫士状况极差,几乎无处下脚,丢汉寿的脸、影响汉寿形象。 同时,从多位乘客反应、获悉,汉寿从长沙票价为57元(含保险2元,未询问是否购买),而从长沙到汉寿为53元(不含保险2元,会询问是否购买)。为何同等路程、票价不同,是否经过物价核准! 此前,10月7日本人已投诉一次,不知是否处理。这是最后一次,否则会安排采访.。 请调查核实,并给我一个合理的回复、处理意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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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 |
办理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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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进度: |
处理单位:电子政务办 处理时间:2016-10-09 处理状态:已转交到 县交通运输局 部门处理,于 2016-10-17 之前处理完 |
办理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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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进度: |
处理单位:县交通运输局 处理时间:2016-10-14 处理状态:处理完 |
答复内容: | 来信人:您好!针对您所反映的问题,县交通运输局回复如下: 一、调查情况 10月7日上午当事人乘座的是9时汉寿至长沙西站班车湘J18598,当班驾驶员饶平桃,发班服务员余世红。发班服务员因没有核验旅客人数,致当事人差点漏乘情况属实,驾驶员和发班服务员没按规定做好安全宣传情况属实。 当事人反映途中上客情况属实。节假日期间为方便群众出行,满足319国道沿线长沙旅客的需求,车站发班时间调整为每10分钟一班,为杜绝超员根据沿途站点和微信售票情况发班时预留有订票旅客座位。汉寿至长沙西站班车不是直达班车,经主管部门批准在319国道公司设有太子庙、崔家桥等客运点,可上下旅客。 当事人反映驾驶员途中打手机情况,经查GPS监控和调查当事人及乘务员证实属实。据当班驾驶员说是在上客过程中咨询前面道路是否堵车,以便调整运行线路避开堵车,但无论情况如何,开车打手机违反了安全生产制度。 当事人反映车站旅客厕所卫生状况差情况属实。 当事人反映票价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问题。通过调查了解,物价部门核定汉寿至长沙西站基准票价52元,燃油附加费3元,站务费2元,合计57元,符合物价规定。 二、处理情况 县运管处10月9日上午约谈了当班车辆所属欣运集团汉寿分公司负责人,10月10日公司对上述问题作出了如下处理决定: 1、对当班驾驶员饶平桃进行了批评教育,要求在今后的工作中端正态度,提高服务意识,遵守职业操守。对其处以了500元的违规罚款,并强制其参加集团公司违规驾驶员培训。 2、对当班服务员余世红未清点人数发车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考核其工资100元。 3、对未做系好安全带宣传的当班工作人员张伟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考核其工资100元。 4、厕所卫生问题,责成车站督促劳务派遣单位立即整改,加大清洁力度,并处违约金200元。 感谢张文杰同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驻站管理,提高站务员及司乘人员的服务意识,努力改善车站运营秩序,服务于民众。 欢迎随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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