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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单位名称 办理/来信
- 1县信访局3897/5167
- 2电子政务办84/304
- 3县政府办公室54/278
- 4县公安局29/65
- 5县教育局22/58
- 6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9
所有类型
来信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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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主题: | 是否可以申请宅基地? | ||||
来 信 人: | 老百姓 | 来信日期: | 2013-11-04 | 信件编号: | |
信件内容: | 领导好!关于有关龙阳镇辰护院村拆迁安置小区的多余宅基地有通过你们官方有出售、有无偿给予的情况,你们已在县长信箱中面包你们一面之词的“答复”,请问我是辰护院村的女儿,已离婚,户口在娘家,无房,住娘家,在外打打工,是否可申请宅基地�� | ||||
评价: |
办理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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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进度: |
处理单位:县信访局 处理时间:2013-11-13 处理状态:处理完 |
答复内容: | 来信人,您好: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龙阳镇辰护院村拆迁安置小区的多余宅基地通过官方有出售、有无偿给予情况”的问题。 您反映的情况不具体,经调查,没有发现您反映的以上二种情况,如您确实有足够证据,可向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举报。电话:0736-2880599(办公室) 12336(举报中心) 二、关于“是否可申请宅基地”的问题。 您是否符合农村村民建房条件需要审查,请您到当地国土资源所办理。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这既是农村村民的权利,也是义务。即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一户(父母随一子女居住)能且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拥有一处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同等的权利。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每一户用地面积使用耕地不超过一百三十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超过二百一十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一百八十平方米。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使用农用地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集体土地建住宅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征用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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