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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单位名称 办理/来信
- 1县信访局3897/5167
- 2电子政务办84/304
- 3县政府办公室54/278
- 4县公安局29/65
- 5县教育局22/58
- 6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9
所有类型
来信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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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主题: | 上班16天不给发工资 | ||||
来 信 人: | 史丽群 | 来信日期: | 2016-07-25 | 信件编号: | 201607250706121538 |
信件内容: | 你好!我于5月20号直6月6号在湖南安泰食品公司上班共16天(试用期一个月,工资1800),后来因家里原因辞职,在离职后几天一直配合公司把工作手续交接好。但是直到现在安泰食品公司都不给我结算工资。说试用期内自己原因辞职的公司不给发工资。请领导为我们弱势群体主持公道,还我上班血汗钱。谢谢! | ||||
评价: |
办理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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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进度: |
处理单位:县政府办公室 处理时间:2016-07-27 处理状态:处理完 |
答复内容: | 来信人:您好!针对您所反映的问题,县人社局回复如下:7月26日,我局收到贵办转来的《湖南安泰食品公司不给员工发工资》的信访件,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于27日上午对此事进行了调查处理。现将调查处理情况回复如下: 一、根据当事人(史某)反映,5月20日经该公司销售总监介绍来湖南安泰食品公司上班(试用期一个月),岗位是网络专员,具体从事网上招商、网络维护和仓储清洁工作。 二、6月6日,当事人(史某)由于家中有急事,便电话告知公司并提出辞工申请,同时要求公司结清自己上班期间的工资。 三、根据公司负责人反映,公司并不是不与当事人(史某)结算工资,只是要求当事人(史某)办理交接手续后再进行当事人(史某)的工资结算。 四、由于双方产生误解,导致工资没有及时发放到位。 五、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经过沟通和政策宣传,双方意见达到一致,并于27日上午当事人(史某)拿到了应得的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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