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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单位名称 办理/来信
- 1县信访局3897/5167
- 2电子政务办84/304
- 3县政府办公室54/278
- 4县公安局29/65
- 5县教育局22/58
- 6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9
所有类型
来信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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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主题: | 关于养殖 | ||||
来 信 人: | 周 | 来信日期: | 2013-09-08 | 信件编号: | |
信件内容: | 你好,我想在家里养几十头牛办一个小型内牛养殖厂,请问怎么注册,国家有什么相应的扶助政策? | ||||
评价: |
办理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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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进度: |
处理单位:县信访局 处理时间:2013-09-11 处理状态:处理完 |
答复内容: | 来信人您好:感谢您的来信,对于您所咨询的问题,给出如下答复:一、带本人身份证到政务中心工商窗口办理名称预先预准。 二、凭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相关部门办理许可证(水产养殖的办理《水产养殖许可证》、家禽养殖的办理《动物防疫许可证》、野生保护动物养殖的到林业局办理《野生动物驯养证》)。 三、企业须备齐以下资料: 1、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网上下载) 2、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网上下载) 3、投资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4、个人身份证明承诺书(注明投资人不是国家公务员的承诺); 5、经营场地证明(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四、带齐以上资料到政务中心工商窗口办理登记手续。 五、目前对养殖行业没有专项扶助政策。 联系人:毛小平 联系电话:28857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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