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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主题: 社会抚养费究竟是行政罚款还是行政收费?
来 信 人: 汉寿人 来信日期: 2014-11-28 信件编号:
信件内容: 社会抚养费究竟是行政罚款还是行政收费?如果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罚款,那么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9条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也就是说,如果超生两年后未被发现,就不能再征收社会抚养费了。如果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收费,那么超生就不是一种违法行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只是“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并未“禁止”一对夫妇生两个以上的孩子。征收社会抚养费,是把“提倡”变成了“强制要求”请问国家是这样规定的吗?2014-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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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情况:
处理进度:

处理单位:县信访局

处理时间:2015-05-11

处理状态:处理完

答复内容: 来信人,您好:社会抚养费征收的行为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该法并没有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时限有明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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