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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情况:
信件主题: 关于自来水公司收取的滞纳金疑问
来 信 人: 黄宏奇 来信日期: 2014-06-11 信件编号:
信件内容: 请问自来水公司的领导们,你们的滞纳金是按照什么标准收取的?本人刚才交水费,总额才3百多点,可滞纳金就被收取了93.30元,你们是收高利贷吗?希望得到合理解释,否则,我要放在网上让大家讨论。
评价:
办理情况:
处理进度:

处理单位:县信访局

处理时间:2014-11-18

处理状态:处理完

答复内容: 来信人,您好:现就您所反映的问题回复如下:对于用户所反映的收取滞纳金的问题,根据调查系用户拖欠3个月水费所致。根据《湖南省供水管理办法》和用户与公司签订的《供水协议》中有明确规定,自来水是商品,用水户先用水后缴纳水费系提前消费,按照协议规定水费必须在当月的25日前缴纳完毕,对于未及时缴纳水费的跨月即产生滞纳金,并按日征收,以此来规范水费的征收与管理。为避免此种情况再次发生,还请用户每月按时缴纳水费,因外出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时缴纳水费的可提前预缴,并留下您的联系号码,以便短信催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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